植物检疫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制授权的检疫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政府行为,又称为法规防治,主要利用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或延缓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是其强制性和预防性。实施植物检疫的基本原则是检疫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禁止和限制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传播载体的进境(或出境),以达到防止传入(或传出)有害生物,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的目的。
由于我国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品种也我国花卉产业发展速度之间的矛盾,因此为了解决种质来源,就必须从国外进口大量的花卉品种来满足迅猛发展的花卉产业。在鲜切花繁殖材料(种子、种球、种苗等)大量引进的同时,也为有害三长两短折传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因此,严格把握植物检疫关,把危险性有害生物控制在国门之外是十分必要的。